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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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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規定

2009-12-10
本報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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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政府擴大開放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政策,簡化旅居國外及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行政程序相關規範,提升陸客來台觀光人數,內政部業於121日會銜交通部修正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內政部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相關規定,將旅居國外或港澳地區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之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得申請來台觀光之規定,放寬修正為僅需一年以上,即可憑工作在職證明、親屬關係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書、旅遊計畫或行程表等文件,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本次修正針對旅居或留學國外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觀光申請流程,同時改採雙軌制,除原由旅行業代申請之規定,亦得由申請人向駐外館處提出申請,經駐外館處審查資格符合後,逕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許可,縮短發證流程與處理時效。

     上揭規定請逕至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移民署法規」項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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