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僑務電子報
:::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修正

2011-02-18
本報訊
分享
分享至Facebook 分享至Line 分享至X

為落實「佈局全球人才,提升國家競爭力」的政策方向,增加僑生來台升學機會,提高大學校院招收僑生意願,以及培育優秀海外華裔人才,教育部多次與僑委會等相關部會共同開會研議,業於今年1月31日修正發布「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內容包括:

(一)僑生於海外連續居留期間每曆年得在國內停留之期限由90日放寬至120日。(修正條文第3條)

(二)僑生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取得得合法居留身分者,放寬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賦予僑生升學較大彈性。(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列僑生得向經核准自行招收僑生之大學校院申請回國就學;另明定大學校院自行招收僑生入學及成立僑生專班等規定。(修正條文第6條、第6條之1及第7條)

(四)增列大學校院有本國學生未招足額情形,得以僑生名額補足。(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僑生畢業後經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其僑生身分最長得延至畢業後1年。(修正條文第23條)

教育部表示,此次推動的修法方向,採鬆綁法令,目的是希望僑生入學管道更多元,選讀符合個人志願的科系;並使優秀畢業僑生能在台工作實習,協助生涯規劃發展,預期將吸引更多優秀海外華裔人才返台升學。

 

相關新聞

top 內政部修訂僑民役男服役規定 僑民既有權益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