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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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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務多次入出境 條件放寬

2012-01-25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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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日前表示,為方便有多次入出台灣地區需要的中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取得多次入出境許可證,行政院已於今年1月12日核定放寬「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14條規定有關邀請單位或中國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條件,預估新制實施後,取得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人數,將較現行增加2倍,可強化兩岸企業商務人士互訪,促進合作商機。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又邀請單位原規定年度營業額須達新台幣1億元以上,修正放寬為5000萬元;另受邀人原規定須為大陸地區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500億元以上企業的負責人或經理人,放寬為100億元以上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此外,並增加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得為申請多次入出境許可證邀請單位;另中國大陸地區股票上市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也可申請。同時為促進兩岸商務人員互動,加速行政流程,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得逕行核發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證,無需再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放寬措施將於1月20日發布施行,施行後預估中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取得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人數,將比現行4191張(100年度)增加2倍,可有效促進中國大陸地區商務人士來台,強化兩岸企業商務人士互訪,促進合作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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