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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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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陸參與政府採購有限制

2012-04-23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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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18日舉行記者會,針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行政命令將「大陸地區廠商」解釋為政府採購法中「外國廠商」的適用範圍,表示將提案修法,以法律位階明文禁止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或重大建設。

對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解釋表示,因中國大陸尚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且兩岸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條約或協定,機關得在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不過,工程會指出,對於依GPA開放42個會員國投標的案件,若是依會員國法律設立登記的外國陸資企業,尚難禁止投標,以免違反GPA規定,造成國際糾紛。

工程會進一步指出,實務上確實有機關向大陸地區廠商採購,例如金門酒廠採購高梁製酒。不過,採購應符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標的若屬財物採購者,必須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允許得由中國大陸地區輸入台灣地區品項。至於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現階段尚未開放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工程會也表示,已訂頒各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注意事項,包括辦理與資訊及通訊安全有關的採購,並謹慎訂定採購標的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以免國安情資外洩。有影響國家安全之虞者,也應訂定保密條款及罰則,予以防範。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劉德勳同日也表示,工程會將陸資企業區分為大陸地區廠商、外國陸資廠商及我國陸資廠商,是基於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權責所作的規範,陸委會予以尊重。

劉副主委說,陸委會98年7月15日通函因應陸資來台投資可能衍生在台陸資企業參與府採購相關問題,因當時工程會未及訂定相關規範,陸委會邀集工程會、經濟部等機關研商,在工程會訂定相關規範前,暫由陸委會通函各機關,暫不允許在台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

劉副主委說明,今年2月期間,工程會兩度函告陸委會,現行機關辦理涉及陸資企業參與政府採購,依GPA、政府採購法及工程會相關釋例處理,尚無窒礙,並已函請相關機關依該會函文及釋例注意辦理採購事宜。陸委會因此在3月30日通函各機關,停止適用陸委會98年7月15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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