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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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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大同:外交承認非構成國家要素

2015-11-22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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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新加坡代表張大同表示,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一個國家的政治存在與其他國家是否給予承認無涉,意即外交承認不是構成國家的要素之一。

他指出,一國對另一國是否給予承認,是各國根據其政治或經濟等因素考量所做的政治決定,不是法律議題。

新加坡聯合早報14日刊載甄鵬有關「應以更長遠眼光看台灣」專文,文中提及「國際法上的國家四要素-土地、人民、政府和國際承認,台灣已具備三個多」。

聯合早報18日上午刊出張大同根據國際法的原則投書回應。

張大同投書中說,根據「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1條定義,國際法上國家構成要素,包括固定的人口、確定的領土、政府及與其他國家交往的能力。

張大同投書中強調,總統馬英九於11月7日與中國大陸國家主席習近平會晤,雙方互稱先生,這是馬總統自2008年提出「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主張具體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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