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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扶養親屬事實 即可列報健保費扣除額

2019-01-03
中央社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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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民眾今年報稅,「小 確幸」再多一樁。財政部今天表示,考量全民健保屬強 制性社會保險,民眾健保依附在配偶名下,但由兒女申 報扶養, 則兒女報稅時仍可列報其健保費扣除額,且 不受金額限制。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吳蓮英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 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 人每年可享上限新台幣2.4萬元的列舉扣除額,但健保 費不受金額限制。

根據財政部民國96年頒布的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 人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額有條件,就是「被保險人」與 「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即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 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能列舉扣除。因此,若被保險 人將健保依附在配偶名下,卻給其他親屬申報扶養,則 其配偶以及申報扶養的親屬,在報稅時都不能列報該被保險人的健保費列舉扣除額。

然而,吳蓮英表示,財政部考量健保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繳納健保費關乎個人就醫權益,且健保費 為專屬個人的基本生活支出,因此依納保法「基本生活 費不得加以課稅」的精神,廢止96年的解釋令,並發布 新解釋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健保者,無論與被保險 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 扣除。

舉例來說,民眾以配偶的眷屬身分投保健保,因此 健保費是從配偶的薪資中扣除,但配偶申報綜所稅時, 並未列報該民眾的健保費扣除額,而是由兒子列報為扶 養親屬。在解釋令發布前,無論是其配偶或兒子,都不 能列報這筆保險費扣除額,但解釋令實施後,雖然民眾 以配偶眷屬身分投保,但申報扶養的兒子仍可列報健保 費扣除額。

官員解釋,若一人退休無工作,配偶薪資收入低、 子女收入高,則以配偶眷屬身分投保時,健保費率較低 ,但給兒子申報扶養,可享較多的節稅利益,所以會有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的情況,以往是配偶 與子女都不能列報健保費扣除額,未來只要有申報扶養 的事實,就能列報健保費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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