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院會通過「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處最高1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涉及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2分之1。
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規定,現役軍人若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軍事上應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電磁紀錄或物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次修法將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區分為3個層次,包括「一般人」、「敵人或是其派遣之人」,以及「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修法新增訂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於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軍事機密給敵人或其派遣之人,原本規定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修法區隔平時與戰時,平時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者才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針對「敵人」的定義,現行規定為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或團體,為因應反滲透法有關「境外敵對勢力」的定義,草案增列與中華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的「政治實體」也列為敵人。
草案新增第20條之1,將尚未被核定為軍事機密,但正在報請流程中的軍事機密也納入規範,現役軍人洩漏或交付依法令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將正在依法報請核定為軍事機密者洩漏或交付給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是戰爭時刻洩漏機密給敵人,最重可處死刑。
刺探或收集正依法報請核定的軍事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替外國政府、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其派遣之人刺探或收集,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草案也加重洩漏絕對機密的刑責,無論是收集、刺探、洩漏、交付軍事機密,只要涉及絕對機密者,皆加重其刑至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