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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旅居沙烏地阿拉伯國人護照首次申請及換發須知

2021-06-20
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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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旅居沙烏地阿拉伯國人護照首次申請及換發須知
我旅居沙烏地阿拉伯國人護照首次申請及換發須知

駐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轄內國人首次申請內植晶片護照,或護照到期、污損等由申請新護照,應備妥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辦:

一、普通護照申請書 1份(可在本處領務櫃台取得,或自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站下載「國外用或在台無戶籍國民在國內填用」之護照申請書),除依說明項目詳填,並在背面左下方簽名。未滿18歲者(已結婚者除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於護照申請書背面簽名欄簽名表示同意,並貼妥身分證件影本。(倘父母離異,父或母應提供具監護權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最近6個月內所攝彩色正面、脫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護照專用相片乙式2張(人像自頭頂至下顎之長度介於3.2至3.6公分)。(照片規格詳參我領事事務局公告資訊)

三、護照規費:
(1) 內植晶片護照規費沙幣170元(一般核、補、換發護照)。
(2) 內植晶片護照規費沙幣120元(未滿14歲者及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尚未履行或未免除兵役義務之役男致護照效期縮短者)。
(3) 無內植晶片護照(原MRP護照)規費38元(因護照遺失急需使用,不及等候晶片護照之補發)。

四、其他文件:
(1) 申請人現持之中華民國護照。已逾期亦須繳驗,否則視同遺失,並請依護照遺失補發規定辦理。
(2) 沙國居留證件影本或護照影本;
(3) 舊護照無身分證字號之在台設有戶籍者,請另附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3個月內有效之戶籍謄本等正本之一。
(4) 在沙國出生之新生兒,請檢附以下文件:
(i)父母雙方之有效護照(若父母一方為外國人,請繳驗其外國護照)
(ii)沙國出生證明正本。(需先經相關主管機關及本處驗證)
(iii)父母之結婚證明文件(結婚證書或國內最近3個月內核發載有結婚登記之戶籍謄本正本一份。結婚證書若係在沙國作成,須先經相關主管機關及本處驗證之驗證)
(iv)出生子女姓氏約定書
(5) 在沙國以外地區出生之海外新生兒相關證明文件請致電本處領務組+966-11-4881900轉207/ 208洽詢
(6) 其他情況者亦請另先來電本處洽詢。

◎其他注意事項:
一、內植晶片護照效期一般為10年,14歲以下5年,到期須申換新照,不得延期。
二、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毋需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
三、在台無戶籍國民須申請「臨人字入出國許可」,請另填妥「中華民國地區(入出)境申請書」並備照片1張 (相關說明請參考內政部移民署網頁資訊)。另護照內無沙國或僑居地居留證者,請繳驗僑居國護照正本,以利審核簽發入出國許可效期。申請經核可後,依規定發給6個月、1年或3年效期不等之多次入出國許可,每次可在台停留3個月,並得延期一次,有關延期事項請洽停留在台期間所在地移民署服務站。

◎作業時間:自證件備齊之日起算,本處領務櫃台受理(收件)時間為星期日至星期四;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至3時
一、晶片護照由台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統一製作,辦理時間約10-15個工作日 / 2-3週,製妥後由本處通知取件。
二、申請人應親自前來辦理及取件;倘無法前來親辦,請事先電洽本處領務組相關處理方式。領照時倘委託代理人代領,請代理人攜帶委託書或收據及身分證件(如護照)簽收。
三、送件並經開立收據後, 如不符規定退件或撤回申請, 所繳費用恕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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