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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鐵路安全監理、提升行車安全 行政院會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09-18
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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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目的
修法目的
強化安全監理
強化安全監理
活化鐵路事業,國營鐵路永續經營
活化鐵路事業,國營鐵路永續經營
活化鐵路事業,推動觀光鐵路
活化鐵路事業,推動觀光鐵路

為強化鐵路安全監理、提升行車安全及促進國營鐵路永續經營,行政院會16日通過交通部擬具的「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為強化鐵路安全監理、提升行車安全及促進國營鐵路永續經營,此次修法,將交通部鐵道局之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並增訂安全監理之檢查員機制,另明定鐵道局對鐵路事故具行政調查及處分權;此外,也鬆綁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資產開發及經營機制,對觀光服務路線,也規定得收取含觀光服務之費用,以利其營運管理與財務改善。

蘇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交通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及社會各界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交通部表示,因應鐵道局於107年6月11日成立,為使該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增訂安全監理之檢查員機制、推動觀光鐵路之發展、強化鐵路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處理機制,因此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交通部已特設鐵道局,爰將鐵道局掌理之監理事項納入修正,使該局法定監理權責明確化。(修正條文第4條)

二、 增訂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其經管鐵路路線、場站及其他國有不動產等開發規定,並就開發所涉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並適度減輕國營鐵路機構之開發義務負擔,及增訂經管國有不動產處分與收益等規定,若屬其資產者,其處分與收益之收入,得由其循環運用。(修正條文第21條之1)

三、 配合第4條將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業務明定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2條、第34條之1、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第56條之5、第66條之1、第67條、第67條之2)

四、 增訂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檢查;及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檢查事務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41條)

五、 鐵路機構得依提供之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其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交通部核定,經核定後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修正條文第47條之1)

六、 因應運安會成立,為避免行政部門資源重複,明定交通部鐵道局對鐵路機構事故及異常事件之調查權責,並作相關事項之修正。(修正條文第56條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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