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的普及與科技進步帶來更便利的生活,卻也衍生許多新型態的不法行為,使得性別暴力不再侷限於言語和身體的侵害,如我國某網紅以電腦合成深度偽造(DeepFake)「換臉」的方式,製作不實性影像,對外散布、營利;另如韓國的N號房事件,行為人利用網路通訊軟體(聊天室),散布對女性以性勒索方式得來的性私密影像,進而衍生出的重大性剝削案件等,對人民之隱私安全與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危害。
惟過去針對此類新興性私密影像犯行,至多只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的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妨害自由罪論處,更有行為無法依既有法律規範。為與時俱進,政府從被害人的需求出發,同步增修《中華民國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性暴力犯罪防制4法,以專章保護、加重罪責、提供被害人相關協助、配套措施等方向進行同步研修,架構更完善的性別暴力防護網絡,期有效防制性暴力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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