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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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蟳蟹漁獲增訂「腹甲不離身」 違者最高罰15萬元

2023-03-30
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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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署29日公告「蟳蟹腹甲不離身」措施,指出每年8月至12月抱卵母蟹禁漁期間,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這期間也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違者可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圖為蟳蟹腹甲狀態示意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29日公告「蟳蟹腹甲不離身」措施,指出每年8月至12月抱卵母蟹禁漁期間,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這期間也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違者可依法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圖為蟳蟹腹甲狀態示意圖。(漁業署提供)

漁業署表示,去年公告抱卵母蟹禁漁期延長2個月,從8月到12月不得販售抱卵母蟹,但有人在漁港發現遭切除的抱卵腹甲,今天再公告「蟳蟹腹甲不離身」措施,違者每案罰3萬到15萬元。

為永續蟳蟹資源,漁業署去年7月6日公告修正「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將抱卵母蟹禁漁期延長2個月,由原來8月16日至11月15日,延長為8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不得販售。

漁業署今天發布新聞指出,但是去年10月有民眾在漁港發現被切除掉的抱卵腹甲,疑有業者藉此規避上述管制措施,仍在抱卵母蟹禁漁期間販售抱卵母蟹;為此,去年11月隨即召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蟳蟹漁業諮詢小組會議」,決定增訂「蟳蟹腹甲不離身」強化管理措施。

換言之,每年8月至12月抱卵母蟹禁漁期間,禁止漁船卸下或持有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這期間也禁止任何人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而陳列、展示腹部未自然連附於胸部腹甲的蟳蟹。

漁業署強調,違反上述規定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6款規定,核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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