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取消健保停復保相關制度,自113年12月23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國人只要在臺設有戶籍,自符合健保加保資格之日起,應持續加保並繳納保險費。
如戶籍已遷出國外,即不具備健保加保資格,應予退保,只要在退保日2年內返國辦理恢復戶籍者,自戶籍恢復之日起加保;退保日2年後始恢復戶籍者,自戶籍恢復之日滿6個月之日起加保。但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加保。
如您在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出國停保,當次出國達6個月以上者,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若出國未達6個月,應註銷該次停保,且需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健保署官方網站設有「停復保制度變革專區」,如僑胞朋友有任何問題,都可以上網查詢,或電洽健保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如以手機撥打,請撥02-4128678)。
停復保制度變革專區網址: https://www.nhi.gov.tw/ch/cp-17713-e61af-38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