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訊)現行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總分為100分,為利於與國際接軌,提高台灣國防產業能力與競爭優勢,立法院法制局近期發布議題研析報告指出,與外國廠商合作或產品獲原廠認證的配分僅占「10分」,建議此項配分比重應適度調高,與時俱進。
立法院法制局5日發布「國防產業發展相關法制研析」議題研析報告,指出國防產業發展不僅涉及軍工產業競爭優勢,更攸關國防安全與國家總體經濟實力,為進一步提升國防產業重要技術研發等能力,有必要透過與外國進行產業合作等方式,以利與國際接軌。
報告指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規定,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條文也明訂,國防產業是指以國防需求為目的,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國防與軍事用品的國防科技工業及相關產業。
報告指出,為鼓勵廠商申請級別認證作業,擴大國防產業供應鏈,除了現行針對「研發、產製、維修」廠商的評鑑機制外,有適時增修「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納入「銷售」廠商級別認證評鑑的討論空間,以周延國防產業的安全保護規範。
為利於台灣國防產業和國際接軌,報告指出,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訂定的「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規定,明定國防部受理級別認證申請,應委託具備充足資源及認證能力之公正第三方,並依評鑑事項及評鑑基準,評鑑申請廠商級別為甲級、乙級、丙級或未達認證級別。
報告提到,為進一步強化相關國防產業重要技術研發、產製、維修等能力,形成國防產業群聚效應,帶動相關產業發展與競爭優勢,有必要透過與外國進行產業合作等方式,以利與國際接軌。
目前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認證辦法的「列管軍品廠商資格級別評鑑事項配分表」,總分為100分,報告指出,有關「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的配分比重僅占10分。
因此,報告建議,因應情勢發展,綜合調整各評鑑事項的「配分比重」,並評估將「與外國廠商從事研發、產製、維修合作績效及產品獲原廠認證之證明」評鑑事項「配分比重」予以適度調高的可行性,以與時俱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