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備資恐及資武擴防制相關法制,行政院會22日通過法務部擬具之「資恐防制法」修正草案,並修正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因應國際社會對資助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風險高度重視,並回應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所需強化事項,本次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納入資武擴防制,提升整體法制架構,並設置「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完善目標性金融制裁及可疑交易申報等制度。
另為強化國際合作,卓院長說明,新增條文禁止任何人與經聯合國安理會制裁,且經我國公告禁止或管制貿易之國家或地區從事貿易或貨物交易,全面提升我國打擊資恐及資武擴法制之完整性。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名稱為「資助恐怖活動及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防制法」,立法目的並新增資恐及資武擴定義。(修正條文第1條至第4條)
(二)修正資恐及資武擴防制審議會之組成與運作、指定目標性金融制裁名單之程序及要件、除名之程序及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禁止措施、酌留及許可等規定,改善我國於亞太防制洗錢組織第三輪相互評鑑被指之缺失,兼顧人權保障,並使目標性金融制裁制度運作更臻完善,以符合國際標準。(修正條文第5條至第11條)
(三)新增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通報資產凍結及申報可疑交易之義務,以更有效防制資恐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2條、第13條)
(四)修正資助恐怖活動罪、資助恐怖分子或組織罪、資助受制裁者罪之要件,避免舉證門檻過高,造成實務適用困難,並新增資武擴行為相關罪責,以強化打擊資武擴違法行為。(修正條文第14條至第18條)
(五)修正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之機構、事業或人員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規定,區分金融機構與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之不同,並於第20條第1項增列關於非法人團體之處罰依據;同時配合本法修正,酌修條文援引之條項次文字。(修正條文第19條至第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