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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兩岸條例規範陸配參政權 就任公職適用國籍法

2026-02-05
中央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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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中央社檔案照片)
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中央社檔案照片)

陸配李貞秀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是否放棄中國國籍引發爭論。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5日解釋,部分人認為陸配參選就任公職應屬兩岸條例,但其實兩岸條例規範的是陸配參政權,就任公職是適用國籍法,外界應是有所誤解。

李貞秀3日宣誓就任民眾黨不分區立委,表示有申請放棄中國籍但不被受理,也引發外界對陸配放棄國籍的適法爭議。

梁文傑在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解釋,陸配參政權是規範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中,但是選上後就任公職是規範在國籍法。

他強調,部分人認為特別法適用應優於普通法,但這是誤解,所謂特別法適用優於普通法,是針對同一事項。在此事上,兩岸條例僅規定陸配可以參選,後續就任公職是要按照國籍法規定。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及組織政黨。

另依國籍法規範,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國籍法所定應受國籍限制的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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