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正主要係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及食品添加物專家委員會所訂標準,訂定果膠、關華豆膠、刺槐豆膠使用之食品範圍、限量、限制及規格標準之規定,與國際規範調和。
衛生機關每年均監測市售食品之食品添加物含量,如發現產品違反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者,業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300萬元罰鍰,以維護民眾飲食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