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該決議,高科技企業除應符合2014年投資法第75條規定外,尚須符合下列標準:
高科技產品之營業額至少達到企業每年淨營收之70%。
用於研發的總支出應占企業每年淨營收減去成本和費用的比率如下:
+ 企業資本總額達6兆越南盾且僱用3,000名勞工以上的公司至少達0.5%;
+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但企業資本總額達1,000億越南盾且僱用200名勞工以上的公司至少達1%;
+ 其餘企業至少達2%。
具有高專水平以上從事直接研發的勞工應占企業總勞工的比率如下:
+ 企業資本總額達6兆越南盾且僱用3,000名勞工以上的公司至少達1%;
+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但企業資本總額達1,000億越南盾且僱用200名勞工以上的公司至少達2.5%;
+ 其餘企業至少達5%。
本決議自2021年4月30日起生效。詳細公告內容刊登於越南法律圖書館www.thuvienphapluat.vn 網站,中譯內容僅供參考,倘有疑義,應以越文版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