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取消健保停復保相關制度,自113年12月23日起,不再受理停保申請案,國人在臺設有戶籍者,自符合加保資格之日起,都應持續依適法身分加保及繳納保險費。
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113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之民眾,當次出國達6個月以上者,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若出國未達6個月,應註銷該次停保,且需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健保署官方網站設有「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如僑民朋友有任何問題,可至該網站查詢,或電洽健保署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如以手機撥打,請撥02-412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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