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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臺灣鐵道歷史、技術與文化 政院通過「國家鐵道博物館設置條例」草案

2026-11-05
行政院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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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鐵道博物館設置條例(草案)
國家鐵道博物館設置條例(草案)

行政院5日通過文化部擬具之「國家鐵道博物館設置條例」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國定古蹟臺北機廠是臺灣第一座近代化鐵道維修工廠,在鐵道文化工業歷史方面具有極高價值。國家鐵道博物館已於去(114)年7月底對外第一階段開放,廣受各界好評,並以國家高度深化專業研究、展示與教育推廣,因此政府規劃成立行政法人,以利推動各項業務。

卓院長指出,本次推動「國家鐵道博物館設置條例」立法,重點有三項:第一,明確組織定位與監督機制,將鐵博館定位為行政法人,由文化部擔任監督機關,賦予專業經營之自主性與彈性,同時建立董監事遴聘、利益迴避及績效評鑑機制,以提升公共服務效能。第二,完整保障現職員工權益,明定原機構現有公務人員得隨同移轉繼續任用,或由文化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休資遣;聘用人員及其他進用人員亦有相應之權益保障與轉銜規劃。第三,健全財務與資產管理規範,明定國定古蹟臺北機廠公有財產無償提供鐵博館使用,相關營運盈餘分配原則由文化部及交通部協議,並兼顧資產活化與永續經營。

卓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文化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說明立法重點,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後續並請交通部全力協助,提供鐵道專業技術、文物及觀光推廣等資源,以「活的鐵道博物館」為願景,全力推動臺灣特色、亞洲領先、世界矚目的國家鐵道博物館。另請文化部研擬具有臺灣元素,讓國人與全球國際友人更了解臺灣歷史文化、民主人權、藝術,以及族群融合的「大博物館計畫」。


本草案內容要點如次: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本館之組織型態、監督機關、業務範圍、經費來源及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1條至第5條)

(二)本館之董事、監事之人數、資格、遴聘、任期、性別比例、續聘次數、解聘、補聘之方式、聘任之消極資格及解聘事由。(草案第6條至第9條)

(三)本館董事長之聘任、職權、代理方式及年齡限制;董事會之職權、開會方式及利益衝突迴避之規定;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為兼任;專任者其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兼任者則為無給職。(草案第10條至第17條)

(四)本館館長之聘任方式及職權。(草案第18條)

(五)監督機關之監督權限、績效評鑑之辦理方式及其內容;本館應訂定發展目標與計畫、年度營運計畫及預算;該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提報程序及期限。(草案第19條至第22條)

(六)本館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規定與原機構人員之移撥安置、權益保障規定。(草案第23條至30條)

(七)本館之會計年度、會計制度及財務報表之查核方式、本館設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之調整運用。(草案第31條及第32條)

(八)本館公有財產及自有財產之定義、取得、管理、使用、收益等相關規定。(草案第22條)

(九)政府核撥本館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政府核撥經費逾一定比例時,應將年度預算送立法院審議;本館收支管理規章之訂定程序。(草案第34條)

(十)本館舉債、辦理採購及資訊公開之相關規定。(草案第35條至第37條)

(十一)對本館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草案第38條)

(十二)本館解散之條件、程序及解散後人員、賸餘財產及相關債務之處理方式。(草案第39條)


討一 國家鐵道博物館設置條例草案_文化部 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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