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對屬可退稅,惟未依規定先繳稅之貨物,即不徵收稅,如:
+對出口再進口之貨物退稅;
+對進口再出口之貨物退稅;
+對准許暫時進口,再出口之組織及自然人辦理之機械設備、用具及運輸工具退稅;
+對進口來生產經營,惟自其生產出產品已出口之貨物退稅
+對納稅人已繳進出口稅,惟未進出口貨物或進出口貨物量少於已繳稅之量情況時將退稅。
2.對不須繳進出口稅之貨物,即不徵收稅,規定如下:
+ 對須再進口之出口貨物退稅;
+ 對須再出口之進口貨物退稅。
納稅人辦理海關手續時或貨物通關後向當地海關機關繳交不須繳稅之文件。
第18/2021/ND-CP號議定自2021年4月25日起生效,並廢除第90/2011/TT-BTC號公告、第20/2012/TT-BTC號公告、第81/2013/TT-BTC號公告及第116/2013/TT-BTC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