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商業紛爭之發生,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是以,重大商業事件應交由統一審理商業事件之法院,以收迅速、妥適、專業處理商業紛爭之效。司改國是會議於106年5月22日決議,我國應推動設置商業法院,以使商業紛爭之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具可預測性等要求。基於上開會議決議,司法院於107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
本法共計81條,分「總則」、「商業調解程序」、「商業訴訟及保全程序」、「商業非訟程序」、「上訴、抗告及再審程序」、「罰則」及「附則」共7章。